Mr Cash娛樂城德州撲克:從新手到高手的錢圈之路【為賭博網站開發軟件是否違法?】
文章目錄
- Mr Cash娛樂城德州撲克:從新手到高手的錢圈之路
- 為賭博網站開發軟件是否違法?
- Mr Cash娛樂城21點基本策略: 成為一個優秀的玩家的關鍵技巧介紹
Mr Cash娛樂城德州撲克:從新手到高手的錢圈之路
德州撲克:從新手到高手的錢圈之路
德州撲克是一款非常受歡迎的撲克遊戲,它不僅需要運氣,還需要策略和技巧。對於新手來説,想要成為一個高手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努力。然而,只要你願意投入足夠的努力,你就有機會在這個錢圈中取得成功。
- 瞭解遊戲規則:在開始玩德州撲克之前,你必須先瞭解遊戲的規則。德州撲克使用一副52張牌,每個玩家會分到兩張底牌,然後在接下來的幾輪中,共享五張公共牌。你的目標是組成最好的五張牌,以贏得池子中的籌碼。
- 掌握基本策略:學會使用基本策略是成為一個高手的關鍵。這包括瞭解何時加注、跟注還是棄牌。當你有一副好牌時,你可以考慮加注或跟注,而當你有一副差牌時,則應該棄牌以節省籌碼。
- 觀察對手:德州撲克是一個心理戰,觀察你的對手並讀取他們的表情和動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能夠瞭解對手的牌力和心理狀態,你就可以做出更好的決策。
- 設定預算:在錢圈中玩德州撲克可能非常刺激,但也有風險。因此,你應該在開始玩之前設定一個預算並遵守它。不要超過你負擔得起的金額,並避免衝動下注。
- 繼續學習:德州撲克是一個永無止境的學習過程。即使你已經成為一個高手,你仍然有很多可以學習的。繼續閲讀有關策略和技巧的書籍,參加培訓課程,並與其他玩家交流經驗。
通過遵循這些步驟,你可以逐漸提高你在德州撲克錢圈中的技能,並有希望贏得更多的錢。不過,記住賭博有風險,請謹慎下注並享受遊戲的過程。
為賭博網站開發軟件是否違法?
最近接到很多單子都是關於賭博網站的 這個單子具體是開發一款軟件來展示他們網站的最新網址列表 和顯示最新公告 想問一下我接這種單子觸犯到法律了嗎 如果已經觸犯到法律應該怎麼辦 問題嚴重不嚴重

你明知道是賭博還幫忙,你覺得是否違法呢?我記得有部電影《奪帥》裏面,那個警督曾經完美的闡述了這個觀點。肯定觸犯法律,不如自首坦白自己之前沒有參與,並不知情給自己洗白吧
主要看動機,如果你是主動且知道是提供協助賭博服務,且僱傭你的人已經用你開發的東西觸犯了刑法,你屬於從犯,並且同時你也違反了計算機安全管理條例,主犯不嚴重你就拘留15天罰款若干,主犯清潔嚴重你就3年以上10年以下罰款若干。

如果只是展示網站網址列表和顯示最新公告,你只需要提供功能,但並不參與編輯就沒問題了。
很明顯這種單子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只是在罪名認定上會有一些差異。 下面具體來講一下》 按照題主所説,主要是做兩個事情:一個是展示最新網址,一個是展示公告。 那麼這兩個行為如何理解? 本律師認為,這兩個行為均可以理解為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可以理解為提供通訊傳輸通道,而按照我國《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Mr Cash娛樂城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提供類似題主所説的技術支持明顯是符合這個規定的內容屬於開設Mr Cash娛樂城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的。 到了這裏,你以為就完了?沒有。 針對這類行為我們國家並不是只規定了構成開設Mr Cash娛樂城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的,也同時規定了按照其他罪名來定罪的情形。 來,我們接着往下看>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因此,題主所説的情形也是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 結合以上兩個罪名,在不仔細區分的情形下,是均可以構成的,但是如果行為嚴重,會以開設賭場罪來定罪處罰。 那麼什麼情形下該具體適用哪個罪名,主要涉及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其他罪名同時構成該如何適用的規則問題,本律師下面結合兩個案例來説明這個問題(不限於開設賭場行為): 從兩個案例入手,理一理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詐騙/Mr Cash娛樂城博彩網站、軟件這類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該如何定罪的問題。
案例一: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刑終516號《刑事判決書》 在該案例中魏某勤及所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製作、銷售虛假的投資類微盤(手機交易軟件),安排組織業務員從事網上發佈廣告、招攬客户、軟件推銷和操作指導等工作。以購得具有後台控制盈虧功能的原始碼,根據購買方需求,組織公司技術員從事微盤的製作和運行維護、第三方支付Mr Cash娛樂城平台的接入等技術工作。
【案件事實1】魏某勤以銷售人員身份向王某明等人銷售「鑫#球」、「瑞#商品」等微盤軟件並提供技術維護。
【案件事實2】魏某勤與王某合謀,由魏某勤提供具有後台控制盈虧功能的虛假投資類微盤「鼎泰#購」及部分客户(被害人)信息,王某明一方負責運營,所得利潤按35%和65%的比例分配。王某明夥同他人通過打電話、微信交友、發展網絡代理商等方式發展客户,引誘客户使用魏某勤提供的「鼎泰雲購」軟件進行虛假的商品交易。王某明通過軟件後台操控強行造成被害人虧損,控制被害人出金來騙取錢財。在微盤使用、運行過程中,魏某勤安排公司人員,參與部分技術工作。該詐騙團夥詐騙金額共計377000餘元,其中魏某勤從中分得11萬餘元。
最終法院依據【案件事實1】及其他類似的案件事實認定魏某勤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據【案件事實2】認定魏某勤構成詐騙罪,且兩罪數罪併罰。
【問題1】在兩個案件事實中,魏某勤同樣提供了虛假投資類詐騙軟件,為什麼不直接按照一個詐騙罪名來定性而分開定了兩個罪名?
案例二: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8刑終357號《刑事判決書》
該案例中,徐某傑通過公司開發賭博/Mr Cash娛樂城博彩網站,並根據客户需求修改、編譯。
【案件事實1】2016年3月開始,被告人徐某傑在龍某市#網絡信息有限公司開發網絡賭博網站,並僱請被告人龍某1根據客户的需求對賭博網站原始碼相關功能多次進行修改、編譯,後由被告人徐某傑向他人出售上述賭博網站原始碼,再將賭博網站原始碼架設到伺服器上,提供後台維護、出租伺服器與更新等服務。此外,被告人徐某傑還先後夥同被告人鄭某1、林某1、滕某1、傅某毅在龍某市新某區,通過微信、QQ、電話等方式協助接待、發展客户,推銷上述賭博網站原始碼,對賭博網站運營情況進行測試、提供售後服務等,並通過他人銀行卡轉賬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
【案件事實2】2016年5月開始,被告人徐某傑在龍某市新某區,組織被告人鄭某1、林某1、滕某1並夥同他人建立「金某娛樂」、「皇某娛樂」網絡賭博Mr Cash娛樂城平台並接受投注,通過綁定的銀行卡以及支付寶收取賭資。經對上述兩個Mr Cash娛樂城平台綁定的銀行卡統計涉案賭資共計1003835.4元。
最終法院依據【案件事實1】及其他類似的案件事實認定徐某傑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據【案件事實2】認定徐某傑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兩罪數罪併罰。
【問題2】在兩個案件事實中,徐某傑從事的都是與開設賭場相關的行為,為什麼不只按照開設賭場罪一個罪名定罪?
兩個案例產生了兩個問題,產生該類問題的本質其實是讀者無法單純地從這兩個案例中簡單直接的得到為詐騙/Mr Cash娛樂城博彩犯罪活動提供網絡技術支持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的答案。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僅僅看這個罪名,很多讀者會想,按照這種規定,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詐騙/博彩網站、軟件的行為不就是這裏規定的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等技術支持嗎?不正好符合這個犯罪的規定嗎?
但是事情沒有那麼簡單,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詐騙網站、軟件的行為也符合「提供……網絡技術支持」的規定,應該按照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即詐騙罪來認定。
而且同樣的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的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賭博/博彩網站、軟件的行為也符合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的規定,應該按照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即開設賭場罪來認定。
那麼同時符合詐騙罪/開設賭場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下,到底該如何處理?難道按照審判人員的心情肆意來決定罪名和刑罰的輕重?按照《刑法》 首存優惠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問題的解決
一般來講,實務中,詐騙罪和開設賭場罪要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重,但是這一個「從一重」的處罰原則並不能解決本文開頭提及的兩個案例定性不同的問題。無論作為律師還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屬,均不可能接受在處罰輕重方面、定性方面完全依靠審判人員的恣意。那麼實務中,到底是何種原因導致了定性的差別最終影響到量刑的輕重呢? 下面本律師結合自己辦理該類案件的實務經驗和慣常做法,從以下幾個角度提出與「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詐騙/博彩網站、軟件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相關的辯護要點即區分要點:
要點1:如果只是知道提供/架設/維護的網站、軟件被用於犯罪,但是主觀上並沒有與他人具有詐騙、開設賭場等具體犯罪行為的共謀,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
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刑初932號《刑事判決書》為例:「經查,同案人王某、劉某等主要犯罪人員也均證實只是讓何某等技術人員開發、修改或維護遊戲,未告知技術人員通過該遊戲實施詐騙或傳銷等違法犯罪的情況。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領取工資和開發遊戲的補貼,也並未從犯罪所得中領取不合理的報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遊戲被用於犯罪卻依然提供技術支持,但是主觀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並無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的共謀,依法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實務中從哪些角度來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於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的「明知」的問題可以參照本律師撰寫的網絡賭博類犯罪研究系列(五)為開設賭場的人員提供伺服器託管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要點2:如果只是向他人提供/架設/維護的網站、軟件,但是沒有具體參與到他人利用該類軟件實施的具體犯罪,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
以本文的第一個案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2刑終516號《刑事判決書》為例,該案例中,魏某勤向他人提供「鑫#球」、「瑞#商品」等微盤軟件並提供技術維護,但是並沒有參與到他人利用該類軟件實施具體犯罪的活動中。在整個過程中只是承擔了一個「提供」的角色,而非具體實施詐騙罪等具體犯罪行為的角色。
這是其該類行為僅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要原因。
要點3:如果只是向他人提供/架設/維護的網站、軟件,但是沒有參與他人具體實施犯罪行為所獲得違法款項的分成,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
在前文提及的(2018)粵1972刑初932號中,法院就提出了要點,其中提到:「也並未從犯罪所得中領取不合理的報酬」而反觀(2019)蘇02刑終516號案例中,魏某勤不僅與他人合謀,而且按照所得利潤35%和65%的比例分配。參與違法所得的利潤分成正是魏某勤的兩個案件事實分別定罪的關鍵。
要點4: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向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那麼要區分該支付結算環節是否是整個犯罪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如果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則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1刑終133號《刑事裁定書》為例,該案例中法院指出:「經查,這是一個分工配合、環環相扣的詐騙騙局,核心環節就是對”木馬”程序連結、網絡滲透技術的使用,這種新型的網絡詐騙,不同於傳統詐騙,木馬連結與提現的虛假店鋪(網店信息、結算賬户信息等)是緊密捆綁在一起的……實際取得被害人支付寶綁定銀行卡上的資金將其能夠提現是非常關鍵的一環,它的缺失將導致共同犯罪所追求的犯罪結果無從實現,因此網絡詐騙的「結算提現」不是對犯罪結果的實現,而是犯罪行為整體中的重要一環,是共同犯罪的具體分工,而非可有可無的幫助行為。」
要點5:如果行為人專職從事為他人提供詐騙/博彩網站、軟件,形成了「一對多」的關係而非「一對一」的關係,且難以確定應當作為哪個詐騙或賭博犯罪團夥的主犯也難以查清其幫助的所有主犯的情況下,應當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內容,制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打擊網絡犯罪中所形成的利益鏈條問題,才決定將「幫助」行為獨立成罪。而且由於網絡犯罪中所存在的跨地域性,網絡犯罪中往往沒有固定的幫助對象,即傳統的共同犯罪中的「一對一」的關係,再者,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往往屬於獲利最大的環節,但是如果因為難以確定應該屬於哪個犯罪團夥的共犯或者難以查清其幫助的所有主犯就忽視對該類行為的處罰,那麼就無法抑制目前的網絡犯罪趨勢。因此,按照該種精神,在這種特定情形下,應該按照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性而非詐騙罪或開設賭場罪。
結合詐騙罪和開設賭場罪的量刑規定,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量刑規定,後者的量刑更輕一些,那麼如果實務中能夠將屬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行為準確的定性而非認定為詐騙罪或者開設賭場罪,那麼得到的量刑結果必定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為有利的。
為賭博網站開發軟件違法,還是被列為公安部重點打擊對象。
辦理的案件當中,就有當事人通過公司開發賭博/博彩網站,並根據客户需求修改、編譯、出售賭博網站原始碼。被法院判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開設賭場罪,兩罪實行數罪併罰。
問題在於當事人從事的都是與開設賭場相關的行為,為什麼會採取數罪併罰的方式進行定罪處罰,而非只按照開設賭場罪論處?為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提供網絡技術支持的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據該項司法解釋可知,為他人提供、架設、維護賭博類網站或軟件的行為應該按照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理。
那麼同時符合開設賭場罪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下,到底該如何處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開設賭場罪要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重,但是「從一重」的處罰原則並不能解決關於實際案例定性的問題,本文中提及的案例則是被告人將賭博網站原始碼出售給他人,同時被告人自己開設賭博網絡平台接受投注,被告人具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和開設賭場的二個犯罪故意,並且實施了上述二個犯罪行為,所以才同時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和開設賭場罪,屬實質的數罪。
Mr Cash娛樂城21點基本策略: 成為一個優秀的玩家的關鍵技巧介紹
Mr Cash娛樂城21點基本策略: 成為一個優秀的玩家的關鍵技巧
21點是一個非常受歡迎的撲克遊戲,也是在賭場中最常見的遊戲之一。想要成為一個優秀的21點玩家,掌握基本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關鍵技巧,可以幫助你提髙你的遊戲水準並增加贏得遊戲的機會。
了解基本規則:在開始學習基本策略之前,首先要確保你熟悉21點的基本規則。這包括每個玩家手中的牌的點數以及達到的目標是要接近或等於21點而不超過。
牌局分析:在進行下注之前,仔細觀察莊家的明牌以及自己手中的牌。基於這些信息,決定自己下一步的行動。例如,如果莊家的明牌是一張弱牌(2至6之間),那麼你可以考慮加注。
使用基本策略表:基本策略表是一個根據莊家的明牌和玩家手中的點數,建議玩家應該採取的最佳行動。因此,在遊戲中使用這樣的表格可以大大提髙你的勝算。儘管這不是一個保證方法,但它可以幫助你在長期中保持穩定的勝率。
練習卡牌計數:卡牌計數是一項高階技巧,它要求玩家記住已經出現的牌,並根據這些信息調整他們的下注。通過進行卡牌計數,你可以更好地判斷餘牌的組成和機率,從而做出更明智的下注決策。然而,卡牌計數也需要大量的實踐和專注力,因此,打算使用這種技巧的玩家需要準備好克服困難。
最重要的是,無論何時都要保持冷靜和理性。21點是一個具有一定風險的遊戲,但通過掌握基本策略,你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這個風險並提高你的勝算。練習這些技巧並享受你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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